question-icon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时点如何计算?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打算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但不清楚折旧时点该怎么算。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加速折旧才符合法律规定呢?我担心算错会影响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希望了解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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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一种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的折旧方法,目的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折旧时点的计算方式。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也就是说,企业新购入或建造完成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下一个月开始进行加速折旧的计算。 例如,企业在今年3月份购入一台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那么从4月份开始,就可以按照选定的加速折旧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来计算折旧额。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税法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也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做出了规定。企业在进行加速折旧时,不仅要遵循会计准则,还要符合税法要求,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一般来说,税法和会计上对于折旧时点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在某些细节上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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