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被害人谅解后能撤诉吗?


在探讨诈骗罪被害人谅解后能否撤诉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 诈骗罪,简单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这是一种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不同。刑事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犯,而不仅仅是对被害人个人权益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在我国,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意味着案件的追诉权掌握在国家司法机关手中,而不是被害人。 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谅解并不直接导致案件的撤销。被害人谅解通常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诈骗罪的案件才会被撤销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显然,被害人谅解并不在这些法定撤销案件的情形之中。 所以,一般情况下,即使诈骗罪的被害人谅解了犯罪嫌疑人,案件也不会因为被害人的意愿而撤诉。不过,被害人的谅解书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