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债务可以由一方承担吗?
我在福建,现在准备和配偶离婚。我们有一些共同债务,我想让对方一人承担,不知道在法律上可不可以这样操作,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和条件。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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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离婚债务是有可能由一方承担的,但这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离婚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了房,这个房贷就是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则是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为满足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等。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就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达成了一致协议,并且这个协议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是可以由一方来承担的。比如夫妻双方协商好,共同经营生意产生的债务由经营生意的一方承担,只要债权人同意,法律是认可这种约定的。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就债务承担达成一致,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即使夫妻之间有一方承担债务的约定,该约定也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偿还债务的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自然是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比如一 方在婚前的欠款,另一方没有义务帮忙偿还。
所以,在福建,离婚债务能否由一方承担,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和处理。如果涉及到离婚债务的处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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