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债务可以分割吗?
我在福建,现在打算和另一半离婚,但是我们有一些共同债务。我不太清楚在福建这边,离婚的时候这些债务能不能进行分割,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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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离婚债务是可以分割的,但具体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一起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买菜、交水电费这些支出所产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例如,夫妻双方有一套共同房产和一些存款,还有一笔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可以先从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偿还债务。如果共同财产不够还,双方可以商量怎么分担剩下的债务,如果商量不好,就由法院来判。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一方在婚前的债务,或者一方在婚姻期间借钱用于个人的不合理消费,像赌博等,这些债务就由欠债的一方自己偿还,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 所以,在福建离婚时,债务是可以分割的,但要先明确债务的性质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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