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债务可以由一方承担吗?
我在福建,准备和配偶离婚,现在有一些债务。我想知道在福建这边,离婚的时候这些债务能不能都让一方来承担呢?我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具体有什么要求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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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债务是否可以由一方承担,并不因地域(如福建)而有不同规定,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区分夫妻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起借的钱,或者一方借的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了,这些都属于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由一方来承担共同债务。但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定,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偿还债务后,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一方,可以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些债务应该由负债的一方自己偿还,与另一方无关。例如,一方赌博所欠的债务,另一方就没有偿还的义务。所以,福建离婚债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由一方承担的,但要分清楚债务的性质,并考虑对债权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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