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银行债务问题可以由一方承担吗?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们有一些银行债务。我想知道在离婚的时候,这些银行债务能不能都让一方来承担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一块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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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银行债务是有可能由一方承担的,但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了房,这个房贷就是共同债务。而个人债务呢,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来承担。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种约定在夫妻之间是有效的。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如果一方按照约定承担了全部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理应由负债方自己承担,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判断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比如,虽然债务是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如果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那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所以,在处理离婚银行债务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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