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共同承担债务吗?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了,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债务。我不知道这些债务在离婚时能不能要求对方一起承担,也不清楚哪些债务对方必须承担,哪些不用,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对于离婚时共同承担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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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共同承担债务,需要根据债务的性质来判断。 首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夫妻双方一起贷款买房,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 其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于个人债务,离婚时由负债的一方自行承担。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钱去进行高风险投资,且投资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这种债务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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