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债务怎么判?


在夫妻离婚时,债务的判决是一个复杂且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定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或者为了共同的生产经营等目的而背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一般遵循共同偿还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会先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如果共同财产不够偿还,或者双方的财产是各自所有的情况,夫妻双方可以先协商如何偿还债务。要是协商不下来,就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而对于夫妻个人债务,通常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因为这些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并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以不应由另一方来承担。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债务性质和判决偿还方式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债务的用途、债务产生的时间、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涉及到离婚债务纠纷,当事人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债务的性质等情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