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可以由一方承担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于债务这一块有点困惑。我们夫妻有一些债务,我想知道能不能在离婚的时候让一方来承担这些债务呢?是所有债务都可以这样安排,还是有什么限制条件呀?就想弄清楚这中间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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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是可以由一方承担的。一般来说,只要夫妻双方所订立的协议书合乎法律规定,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不存在欺骗、强迫等情况就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所以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不过,这个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有债权人,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债务。 这里要先区分清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日常开销、房贷等;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自己偷偷借巨款去投资,没跟另一方说,也没用于家庭生活,这就可能不算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证明投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了,那就得算共同债务。 如果是个人债务,那自然是由个人来承担,另一方不需要承担。比如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或者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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