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负债能够归一人承担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于债务这方面有点困惑。家里有些债务,想知道在离婚的时候,这些负债能不能都让一方来承担呢?主要是想弄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以及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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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负债是可以归一人承担的,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债务性质上来说,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由其中一方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为了购买家庭住房、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所负债务。虽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承担这些共同债务,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你们之间的这个约定,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还钱。 要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就本身就由负债一方承担,与另一方无关。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等。 其次,在形式方面,双方关于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在离婚时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所以在约定债务由一人承担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后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债权人追讨债务的情况。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进行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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