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是我一个人承担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债务。想弄清楚,要是离婚了,这些共同债务难道要我一个人来承担吗?想了解下法律上关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在离婚的时候怎么保障自己在债务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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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并不一定由一方单独承担。 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说,如果债务是你们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的,或者一方事后承认是共同债务的,又或者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产生的,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通常要共同承担。 比如,一起贷款买房,两人都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这就是共同债务;再比如,一方为了家庭日常买菜、水电费等开销借的钱,也属于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投资做生意,但是赚的钱用于家庭生活了,债权人能证明这一点的话,这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共同债务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事后追认:就是债务发生后,夫妻中的一方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比如食品、水电费、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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