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我是一般纳税人,最近收到了一张简易征收的专票,不太清楚这张专票能不能用来抵扣。想了解下在税法规定里,一般纳税人收到这种简易征收的专票到底可不可以进行抵扣呢?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条件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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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的专票是可以抵扣的,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和依据。 首先,一般纳税人指的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简易征收是增值税的一种征收方法,它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表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通常是可以抵扣的。 不过,也有一些不能抵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如果一般纳税人收到的简易征收专票是用于上述这些不得抵扣的项目,那么就不能进行抵扣。 所以,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的专票能否抵扣,要结合具体业务和用途来判断。若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就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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