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转账离婚后能否要回?
我在婚姻存续期间给对方转了不少钱,现在我们打算离婚,我想知道这些婚内转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也不清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要回,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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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婚内转账离婚后能否要回这个问题时,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得判断这笔转账的性质。如果转账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完成,财产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定撤销情形时,离婚后是不能要回这笔钱的。法定撤销情形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中有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其次,如果转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这种情况下,这笔钱已经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消耗掉了,也就不存在要回的问题。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如果转账是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他人,例如转给第三者,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是有权要回的。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擅自处分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益,另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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