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刑事处罚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首先,需要明确“刑事处罚”和“取保候审”这两个概念。刑事处罚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的,而刑事处罚意味着案件已经经过了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判决已经生效。一旦被判处刑事处罚,通常情况下就不能再适用取保候审了。因为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判决生效后,刑事诉讼已经基本结束,就不存在再适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的基础了。 在广西地区,也是按照我国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来执行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广西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符合上述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如果已经被判处刑事处罚,就不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了。不过,如果被处罚人符合假释、监外执行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按照相应程序申请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总之,在法律程序已经进入到刑事处罚阶段后,一般就不能再申请取保候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