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人员是否可以立功减刑?


在探讨假释人员可否立功减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假释和减刑的基本概念。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减刑则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那么假释人员是否可以立功减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虽然法律条文没有直接针对假释人员立功减刑作出明确表述,但从法律原理和逻辑上来说,假释人员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有立功甚至重大立功表现,说明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积极改造和对社会作出贡献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假释人员,从鼓励其继续积极改造和回馈社会的角度出发,是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减刑奖励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假释本身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人员在假释考验期内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假释人员在假释考验期内有立功表现,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由执行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执行机关会综合考虑立功的性质、程度以及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的整体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