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能要回房子吗?


在探讨离婚后能否要回房子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房子的性质,即它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通常是指在结婚前就已经购买的房产,或者是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并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这些财产明确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所以如果房子原本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不存在要回的问题,因为本来就归其所有。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会进行分割。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已经通过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对房子的归属做出了明确的处理,比如房子归另一方所有,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处理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分割房产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重新分割房产,从而有可能要回房子的。 此外,如果离婚时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涉及房产的此类不当行为,那么受损害方也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