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是否可以撤销?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是否可以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普通赠与合同和离婚协议中赠与的区别。普通赠与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并且,根据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然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与普通赠与存在显著差异。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的一揽子协议。其中的赠与条款往往是基于离婚这一目的而设立的,它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赠与行为,还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等问题紧密相连。从法律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其中的财产赠与条款通常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一方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但是,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离婚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外,如果出现了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不过,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需要严格审查和认定。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一般不能随意撤销,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有可能撤销。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