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还能再拿回来吗?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协议里把一套房子赠与她了。现在我有点后悔,经济上也有点困难,想把这套房子拿回来。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在这种离婚协议里赠与出去的财产,还能不能再要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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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赠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能否再拿回来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情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协议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协议,它不仅涉及财产的处分,还关系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等多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不过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有所不同。离婚协议通常是夫妻双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安排等而达成的整体协议。 如果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且赠与的财产已经完成了权利转移,比如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车辆完成了产权变更等,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撤销赠与的。因为这种赠与是基于离婚协议的整体安排,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随意撤销可能会破坏整个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另一方签订关于财产赠与条款的行为,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 另外,如果赠与财产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拿回已经赠与的财产,而是在未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不再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能否拿回来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已经完成权利转移且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赠与财产难以拿回,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或者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等特殊情况,赠与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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