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查取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官调查取证是司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它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法官调查取证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接着是法院审查阶段。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及时调查收集;不符合条件的,会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然后是调查实施阶段。如果法院准许了当事人的申请,法官就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法官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一人进行,但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在调查过程中,法官要遵循法定程序,比如询问证人时要告知其权利义务,调查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物证应当是原物等。如果收集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后是证据的使用和质证阶段。法官调查收集来的证据,也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样能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