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我在恋爱期间给对象送了不少礼物,还发过一些大额红包。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有点后悔,想把这些财物要回来。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这些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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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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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对方财物能否要求返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赠与”这个概念。简单来说,赠与就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的赠与行为一旦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要回。但是,恋爱中的赠与情况比较复杂,要区分不同情形。第一种是一般性的日常赠与。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送的鲜花、巧克力,平时一起吃饭、看电影的花费,或者发的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红包,像520元、1314元等,这些通常被视为一般性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于一般性赠与,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因为这些赠与往往是基于恋爱关系中的情感表达和日常交往,具有增进感情的目的,而且金额较小,已经实际交付给对方,所以一般不能再要回来。第二种是附条件的赠与。最典型的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比如送的彩礼、价值较高的首饰等。这种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另外,如果赠与的财物价值较大,且赠与行为严重影响了赠与人的生活,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赠与人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尝试与受赠人协商返还部分财物。总之,恋爱期间赠与财物能否返还,要综合考虑赠与的性质、目的、财物价值等因素。如果遇到纠纷,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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