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给客户的产品能否进行抵扣?
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经常会赠送产品给客户。我想知道,这些赠送给客户的产品在税务方面能不能进行抵扣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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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上,赠送给客户的产品能否抵扣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得了解“抵扣”一般指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赠送产品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 当企业将产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时,是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的。因为视同销售意味着企业要按照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对应的购进产品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正常抵扣。例如,企业购进一批产品,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将这批产品赠送给客户,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先按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购进产品时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但如果赠送的产品不符合视同销售的条件,或者取得的进项发票不符合规定,比如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那么就不能进行抵扣。所以,企业在赠送产品时,要准确判断是否视同销售,并确保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票,才能正确处理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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