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赡养权能进行公证吗
我最近在处理家庭事务时,涉及到赡养老人这方面。家里有人提出想要放弃赡养权并进行公证,我不太清楚这样做是否可行。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放弃赡养权到底能不能公证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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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赡养权不能进行公证。首先要明白,赡养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责任。这是法定的义务,就好比法律规定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是不能随意被免除或放弃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这就表明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某些原因就不履行。 从公证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范围,其中并不包括放弃赡养权的公证。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放弃赡养权这种行为本身既不合法,也违背了基本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所以公证机构是不会受理此类公证申请的。 也就是说,无论从法律对赡养义务的规定,还是公证机构的办理范围和原则来讲,放弃赡养权都不能进行公证。即使有人试图通过某种方式达成所谓的“放弃赡养权公证”,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要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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