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能否认定招标文件有问题而废标?
我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发现招标文件好像有些不合理的地方。我怀疑这样的文件会影响项目公平性,想知道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有没有权力认定招标文件有问题然后废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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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是有权力认定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并废标的。首先,我们要明白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如果招标文件不符合这些原则,那么它就可能存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就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当招标文件存在诸如对供应商资格设定不合理限制、采购需求表述模糊导致无法公正评审等问题时,就属于采购程序方面出现了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为监管机构,当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严重问题影响采购公正性和合法性时,同样有权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问题并作出废标的决定,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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