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政府采购绿化养护招标能否设定业绩要求?

我公司打算参与一个政府采购绿化养护的招标项目,听说有些招标会设定业绩要求。我不太清楚在政府采购绿化养护招标里,这样设定业绩要求合不合法,想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能不能设定业绩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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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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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绿化养护招标中,是可以设定业绩要求的,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意味着,如果业绩要求与绿化养护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且不会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那么设定业绩要求是被允许的。 从法律层面理解,合理的业绩要求可以作为衡量供应商能力和经验的重要指标。例如,对于大型的政府采购绿化养护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一定规模和类似项目的业绩,能够保证供应商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来完成项目,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因为有过相关业绩的供应商,通常在人员管理、技术应用、应急处理等方面更有优势。 然而,如果业绩要求设置得过于苛刻,比如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特定地区、特定金额以上且数量众多的业绩,而这些业绩要求与项目的实际规模和难度并不匹配,或者只有少数供应商能够满足,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种情况下,设定的业绩要求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业绩要求虽然不直接等同于这些规模条件,但在设定时也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不会对供应商造成不合理的限制。总之,政府采购绿化养护招标可以设定业绩要求,但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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