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投标时业绩能否作为废标项?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投标,招标文件里说业绩不达标就废标。我担心自己的业绩可能不太够,想知道在法律上,投标时把业绩作为废标项到底合不合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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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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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时业绩是可以作为废标项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我们要明白“业绩”在招投标语境里的含义。业绩指的是投标人过去完成类似项目的情况,它能反映投标人的经验、能力和信誉等方面。一般来说,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设置业绩条件。如果投标人不满足这些业绩条件,招标人有权将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该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意味着招标人可以把业绩要求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的一部分,写进招标文件里。 不过,招标人设置的业绩条件不能随意为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如果招标人设置的业绩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这种业绩要求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比如,一个小型的社区绿化项目,招标人却要求投标人有大型城市绿化工程的业绩,这显然不太合理。 所以,只要招标人设置的业绩条件合理、合法,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匹配,并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那么投标时业绩就可以作为废标项。投标人在参与投标前,要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评估自己是否满足条件,避免因为业绩问题导致投标被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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