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在相关法律规定里可以写奶奶吗
我在处理一些和赡养老人有关的事务,涉及到填写相关信息。不太清楚在法律规定下,能不能把奶奶写上去。就想知道从法律层面到底行不行,要是可以写有啥条件限制,要是不行又是为啥,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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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法律情境下,“赡养老人可以写奶奶”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答案。 首先,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意味着,如果你的奶奶年满60周岁,但是她还有其他子女在世,那么在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是不可以填写奶奶信息的。只有当奶奶年满60周岁且她的所有子女(也就是你的父亲及其兄弟姐妹等)均已去世,才能够在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里填写奶奶的信息 。 其次,从赡养义务本身的角度来说,具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当他们的父母已经离世或者无法承担起赡养责任的情况下,是应该主动承担起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奶奶的赡养义务的。这是基于亲属关系和伦理道德在法律层面的一种体现,在这种赡养过程中,赡养人必须切实履行对老年人在经济供给、日常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抚慰等多方面的责任。 相关概念: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简单理解就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一些支出项目。 被赡养人: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里明确为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通俗讲就是符合一定年龄条件且在家庭亲属关系中需要赡养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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