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吗?


在法律层面,担保人和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共同原告”这个概念。共同原告指的是在一个诉讼案件里,有两个或者更多的人,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并且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当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和债权人对于追讨债务有着共同的利益。如果担保人和债权人都希望通过诉讼来实现债权,并且他们的诉求都是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一相同的法律事实,那么他们就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甲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甲没有还钱,乙和丙都想通过诉讼让甲还钱,此时乙和丙就可以一起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甲。 不过,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债权人会先起诉债务人,而一般保证人一般不会和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但如果经过审判或仲裁,并且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此时一般保证人和债权人若都有诉求,也可能作为共同原告参与后续相关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