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能拥有居住权吗?
我和伴侣刚办了离婚手续,但是目前我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居住,想继续住在原来的房子里。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离婚后我是否还能拥有对这个房子的居住权,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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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后是有可能拥有居住权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依据。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了居住权,或者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考虑到一方生活困难,而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居住权,那么该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拥有居住权。例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不过,居住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约定了居住权,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居住权也并未真正设立。 如果在离婚时没有通过协议或判决确定居住权,后续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并进行登记来设立居住权。但要注意,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所以,离婚后是否能拥有居住权,关键在于是否有相关的约定或判决,以及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了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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