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是否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死缓判决和核准的问题。在法律程序中,死缓到底能不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或者核准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具体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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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意味着,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死缓,那么这个判决需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核准才能生效。 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在自身具有一审管辖权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死缓判决。比如一些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受理并进行审判,如果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死缓的适用条件,就可以直接作出死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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