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健康权可以放弃吗?
我和朋友参加一个极限运动活动,组织者让我们签免责协议,里面提到自愿放弃健康权相关赔偿之类的。我有点犹豫,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健康权到底能不能放弃,想了解一下《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展开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利让自己的身体处于健康、安全的状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同时,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健康权属于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从法律层面来看,健康权是不可以被随意放弃的。因为健康权涉及到人的基本生存和尊严,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重要内容。如果允许个人随意放弃健康权,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比如一方可能会利用另一方的放弃来实施侵害行为,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举例来说,在一些危险的工作场合,雇主不能通过让员工签订放弃健康权的协议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因为雇主的过错而受到健康损害,即使之前签订了类似放弃健康权的协议,员工依然有权依据法律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民法典》中的健康权是不可以放弃的。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