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期间能否开庭?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期间是否可以开庭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法院没有权力来审理自己的案子,所以提出异议。 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同时,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在上诉期间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开庭。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期间,一般是不会开庭的。这是因为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如果管辖权存在争议且处于上诉阶段,案件的实体审理就缺乏一个合适的基础。如果在管辖权还不确定的情况下就进行开庭审理,可能会导致后续的审理工作白费,因为一旦上诉后管辖权发生变更,已经进行的审理程序可能就需要重新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此外,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也不适合在这个期间开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上诉,说明其对案件的管辖法院存在疑问,需要等待上诉结果来确定合适的审理法院。如果在上诉期间开庭,可能会让当事人在一个不确定是否有管辖权的法院参与诉讼,这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一种损害。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期间开庭,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不会开庭的,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