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的内容能作为证据吗?


在法律领域,“听说的内容”通常被称为传来证据或传闻证据。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它能否作为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有类似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对于“听说的内容”这类传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证明力相对较弱。以民事诉讼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传来证据,但如果“听说的内容”是通过证人转述等形式出现,且证人不出庭,其证明力就会受到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传来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等重大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听说的内容”作为证人证言,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否则其证明力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然而,传来证据也并非毫无价值。如果传来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它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仍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虽然证人是听说的情况,但他的陈述与现场的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相吻合,就可以增强整个证据体系的证明力。 “听说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其可靠性和证明力相对较弱,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并且,不同类型的案件(民事、刑事等)对于这类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在实际运用中,我们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收集和运用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