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吗?
我家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有个继承人因为一些事丧失了继承权,我想知道他的子女能不能代位继承这份遗产啊?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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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其子女是否可代位继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代位继承的基本概念。代位继承指的是,在法定继承里,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要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就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简单来说,就是原本有继承权的人提前去世了,他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替他来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若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而对于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法律规定,当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的前提是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如果继承人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就意味着他原本的继承资格被法律剥夺了,他的子女也就没有了可以替代继承的基础权利。例如,甲是被继承人,乙是甲的子女,乙因为故意杀害甲而丧失了继承权,此时乙的子女就不能代位继承甲的遗产。所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不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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