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吗?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那么隐名股东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呢,这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表明,隐名股东要通过起诉来确认股东资格,首先需要证明自己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的约定,并且自己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有了这些证据,隐名股东在主张投资权益归属时,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要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仅仅证明出资还不够。隐名股东若要显名,也就是成为在股东名册等文件上有记载的股东,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为公司具有人合性,其他股东对新加入的股东有一定的选择权。如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即便隐名股东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其成为显名股东的诉求。 所以,隐名股东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但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一方面要收集好能证明代持股关系和自己出资的证据,另一方面要尽量争取其他股东的支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确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