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适当提高违约金数额能否预防差价?


在合同中适当提高违约金数额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能预防差价问题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是保障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从预防差价的角度来看,当合同中约定了适当提高的违约金数额时,对违约方会形成一种威慑。如果违约方违约后需要支付较高的违约金,那么其在考虑违约成本时,就会更加谨慎。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市场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足够高,卖方就会权衡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还是宁愿违约去获取市场差价。若违约成本过高,其很可能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因市场差价导致的违约行为。 然而,违约金的数额也并非可以无限制地提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衡量是否“过分高于”时,通常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所以,合同中适当提高违约金数额有预防差价的可能性,但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同时也不能完全依赖违约金来预防差价问题,还应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以及市场情况等综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