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视居住的批准机关是什么?

我因为一些法律方面的事情,涉及到监视居住这个情况。我想知道在咱们国家,到底哪个机关有权力批准监视居住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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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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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在我国,监视居住的批准机关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有所不同。 在侦查阶段,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视居住,但批准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这里的公安机关不仅包括各地的公安局,也涵盖了具有侦查权的相关部门,比如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也有权决定和执行监视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同样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因为公安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方面具有更便利的条件和更专业的能力。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监视居住。同样,人民法院决定的监视居住也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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