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什么?

我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了,但是不太清楚到底是哪个机关来执行这个监视居住。我想知道法律上规定的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哪个,这样我心里也能有数,知道该配合谁的工作,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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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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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而该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也就是说,不管监视居住的决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还是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最终具体的执行工作都是由公安机关来负责。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监视,确保其遵守监视居住期间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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