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由谁认定?
我被通知要被监视居住了,但我不知道这是由谁认定的。我想弄清楚这个事情,心里也好有个底。不知道法律上对于监视居住的认定主体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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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体来说,当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时,相应的机关就有认定监视居住的权力。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里的侦查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当他们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况时,就可以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监视居住进行认定。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等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就可以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存在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也能够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虽然这三个机关都有认定监视居住的权力,但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也就是说,一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后,具体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来完成,以确保监视居住措施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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