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由谁决定?
我家里人可能面临监视居住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到底是由哪个部门来决定的。是公安机关直接就能决定,还是需要其他机关参与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是哪个部门有权力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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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它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关于监视居住的决定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被告人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可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比如,在某起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例如,在检察院办理的贪污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检察院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当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时,也能够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像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若认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合适,就会依法作出决定。 不过,虽然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决定监视居住的权力,但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只有一个,那就是公安机关。也就是说,不管是哪个机关决定的监视居住,最终都是由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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