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全责能否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
我开车和别人的车发生碰撞,当时因为害怕就逃逸了,后来交警认定我逃逸全责。现在对方要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想知道这个逃逸全责的认定能不能直接作为我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啊?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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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逃逸全责是否能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逃逸全责”。“逃逸全责”通常是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逃逸,交警一般会认定逃逸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是行政法层面对于事故责任的一种认定,目的在于规范交通秩序,惩罚逃逸这种违法行为。 然而,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定。民事责任的认定更加注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虽然逃逸全责在很多情况下会与民事责任的承担存在关联,但不能简单地将逃逸全责等同于民事赔偿的全部责任。 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即使逃逸方被认定为逃逸全责,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对方也可能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重新划分,进而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 举个例子,如果甲逃逸被认定为全责,但乙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乙也需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而不是让甲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逃逸全责一般可以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参考,但不能直接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最终的民事责任承担,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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