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成立的合同能否追究违约责任?


在探讨针对未成立的合同能否追究违约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合同成立和违约责任的概念。合同成立,通俗来讲,就是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按照一定的方式,比如签字、盖章等,让这份合同具有了初步的效力。而违约责任呢,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要有明确的当事人、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并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合同义务”,也就是说,违约责任是基于已经成立且有效的合同产生的。 对于未成立的合同,由于双方并没有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义务”。所以,从一般意义上讲,不能直接针对未成立的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就无法获得法律救济。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比如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种责任被称为缔约过失责任。 例如,甲和乙在商谈合作合同的过程中,甲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前期准备工作,乙却突然无正当理由终止谈判,并且乙在谈判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的情况,那么甲虽然不能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但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乙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针对未成立的合同不能追究违约责任,但如果存在缔约过失等情形,受损害方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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