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设有居住权的房屋能否买卖?
我有套房子,之前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现在我想把房子卖了,不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设有居住权的房屋能不能进行买卖呢?我担心卖了之后会有法律纠纷,想了解清楚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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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设有居住权的房屋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接下来为你详细阐述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居住权是什么。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来说,就是居住权人有权利在这套房子里居住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设有居住权的房屋能买卖吗?答案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六十九条没有禁止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进行买卖。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有权将房屋出售。 不过,虽然房屋可以买卖,但居住权并不会因为房屋的买卖而消灭。也就是说,即使房子卖给了新的业主,居住权人依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在该房屋居住,一直到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能随意赶走居住权人。 因此,如果你打算出售设有居住权的房屋,一定要如实告知买方房屋设有居住权的情况。否则,可能会面临合同违约等法律风险。同时,买方在购买房屋时,也应该仔细了解房屋是否设有居住权,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总之,在处理设有居住权房屋的买卖问题时,买卖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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