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外遇起诉离婚,丈夫能获得精神赔偿吗?


在婚姻关系中,当妻子有外遇且起诉离婚时,丈夫是否能获得精神赔偿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他人的过错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从而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妻子的外遇行为符合“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那么丈夫作为无过错方,是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这里的损害赔偿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妻子存在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事实,比如租房合同、邻居证言、相关的视频音频资料等。如果只是偶尔的出轨行为,可能并不符合“与他人同居”的条件,但如果这种出轨行为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丈夫同样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丈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等问题。一般情况下,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总之,妻子有外遇起诉离婚,丈夫是否能获得精神赔偿,关键在于妻子的外遇行为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并且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