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能进行工伤鉴定吗?


在探讨高血压能否进行工伤鉴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工伤鉴定的定义和相关法律依据。工伤鉴定是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对于高血压本身,它通常是一种慢性疾病,一般情况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为工伤强调的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者疾病,而高血压多数是由于个人体质、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并非直接由工作原因引发。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强度大、压力大等工作原因,导致高血压突然发作,并且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突发高血压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可以视同工伤。另外,如果职工的高血压是由于长期从事特定的工作,如长期处于高温、高噪音、高压力等环境下,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那么根据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所以,高血压能不能做工伤鉴定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单纯的高血压不能进行工伤鉴定,但在符合上述特殊情况时,则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职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