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答辩状已递交开庭可以不去吗?


当涉及到已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后开庭是否可以不去这个问题时,需要从不同的诉讼主体角度来分析。 首先明确一下答辩状的概念。答辩状是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诉讼文书。递交答辩状表明当事人参与了诉讼程序,表达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 对于被告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已经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但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不去,法院仍然可以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种情况下,被告因为没有出庭参与庭审过程,无法当庭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行为,可能会失去为自己充分辩解的机会,导致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可能更多地依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从而使被告面临不利的判决结果。 而对于原告来说,如果已经递交了答辩状(在反诉等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能递交答辩状),开庭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法院可能会按照原告撤回起诉来处理案件,如果被告提出了反诉,法院会对反诉部分进行缺席判决。 那么什么是正当理由呢?正当理由通常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等。如果当事人因为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按时参加庭审,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一般会批准延期开庭的申请。 综上所述,在法院答辩状已递交的情况下,除非有正当理由并获得法院的批准,否则开庭最好不要不去,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