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要求去做笔录是否可以不去?
公安局打电话让我去做笔录,可我心里有点害怕,也不想掺和进去。我就想问问,公安局要求去做笔录的话,我能不能不去啊?会不会有啥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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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公安局要求公民去做笔录时,是否可以不去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作为证人被要求去做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你知晓案件相关情况,是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去做笔录的。若你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公安机关可以强制其到案作证。不过,如果存在一些正当理由,比如身患严重疾病无法前往等,你可以和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或者采用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笔录。 其次,如果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要求去做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是必须配合的,如果拒绝配合,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传等强制手段让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 总之,是否可以不去做笔录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自身的身份以及实际情况来判断,并且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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