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身份证还能用吗?
我现在处于监视居住期间,因为一些生活上的事情,比如去银行办业务、乘坐公共交通等,需要用到身份证。我不太清楚在监视居住这个阶段,我的身份证是否还能正常使用,会不会受到限制,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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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在监视居住期间,身份证仍然是可以使用的,但使用范围会受到一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这表明,身份证被交执行机关保存后,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由被监视居住人自行使用。不过,若执行机关批准,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使用。比如,当涉及到一些必须使用身份证才能办理且与案件侦查、审理无冲突的事务时,经过申请和执行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人可以使用身份证。例如,被监视居住人因疾病需要去外地就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就可以使用身份证购买车票前往就医。 此外,被监视居住人使用身份证的行为要在执行机关的监督之下。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相关规定,执行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期间身份证并非绝对不能用,但使用的条件是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并且要在其监督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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