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撤销后,劳动能力还能鉴定吗?
我之前拿到了工伤认定书,也准备去做劳动能力鉴定。但没想到后来工伤认定书被撤销了,我就很疑惑,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啊?会不会因为认定书撤销就不被允许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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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确定你受的伤是不是工伤。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也就是看看你因为工伤对劳动能力造成了多大的影响。 在正常情况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需要以工伤认定为前提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这表明一般来说,要做劳动能力鉴定,是需要有工伤认定决定的。 当工伤认定书被撤销后,从法律程序和要求上来说,通常是不能再按照工伤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因为撤销工伤认定意味着之前认定你是工伤的结论被否定,此时你没有有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不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材料要求。 不过,如果职工认为自己确实受到了伤害,且该伤害与工作相关,即使工伤认定书被撤销,也并非没有其他途径。职工可以通过民事侵权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进行伤残鉴定,这种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但同样可以确定伤害对自身造成的影响程度,以此作为向侵权方主张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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