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能要求赔偿金吗?
我和对象没领证就住一起了,现在感情破裂想分开。在同居期间我付出挺多,身体和精神也受到了些伤害,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这种非法同居的情况,我能不能向对方要求赔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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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非法同居”这一表述已逐渐被更为准确的概念所替代。一般来说,现在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婚姻,另一种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在解除关系时,适用法律关于离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而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金。不过,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存在侵权行为,比如实施了暴力伤害对方身体,或者有其他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受害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单纯因为是同居关系结束,没有法定的侵权行为或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情形,通常是不能要求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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