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缘起第三人的工伤职工能否获双赔?


在侵权缘起第三人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是否可以获得双赔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双赔”的概念。“双赔”指的是工伤职工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又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当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民事侵权赔偿则是基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禁止工伤职工获得双赔。在实践中,对于不同的赔偿项目,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对于一些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等,通常遵循“填平原则”。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已经赔偿了这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一般不会重复支付。因为这些费用是为了弥补实际的损失,不能让职工通过赔偿获得额外的利益。例如,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受伤,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就不会再支付这笔医疗费。 然而,对于一些具有补偿性质和精神抚慰性质的赔偿项目,如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工伤职工是可以获得双赔的。伤残补助金是对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下降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职工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赔偿,这些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并不冲突。比如,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伤残补助金,同时职工还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侵权缘起第三人的工伤职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部分赔偿项目是可以获得双赔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如果遇到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